中國保健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分支機構管理,發揮分支機構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有關分支機構管理規定,以及中國保健協會(以下稱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是指協會所屬的依本辦法成立的分會、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三條 協會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立分支機構。 協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以學組、工作組、志愿服務隊等名義變相設立分支機構,不為分支機構頒發登記證書。 第四條 分支機構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接受協會的領導和管理。 協會會員與分支機構部負責分支機構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協會章程和本辦法,建立健全本分支機構規章制度。 第六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遵守協會章程和本辦法; (四)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五)未經請示報告或者請示報告未批準的活動,不得實施; (六)開展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 分支機構的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單位應當是本會理事以上會員單位,并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號召力。 第八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范圍; (二)有規范的名稱;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開展業務范圍內各項工作所需要的人、財、物條件; (五)有10家以上發起單位。 (六)擬任負責人(包括秘書長,以下同)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九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協會提交申請報告和附件。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擬定名稱; (二)所涉領域、專業或工作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三)成立分支機構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四)分支機構的工作領域和業務范圍; (五)長期工作規劃與成立后當年的工作計劃; (六)擬定負責人名單; (七)經費來源; (八)分支機構及其秘書處辦公地址。 附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分支機構負責人備案表》;申請單位和發起單位簡介;辦公場所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其他材料等。 第十條 分支機構擬定名稱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分支機構名稱前應當冠以中國保健協會; (二)分支機構的通用名稱為:分會、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三)分支機構的識別名稱應當能準確反映其所屬領域、專業或工作特性,且不得超出協會的業務范圍。 分支機構的識別名稱不得包含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也不得包含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帶有地域性、企業性特征的名稱。 分支機構的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以分會為通用名稱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明顯的行業屬性; (二)會員單位主要由同一行業領域的企業組成。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以專業委員會為通用名稱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針對行業某方面重要問題開展研究或者指導工作; (二)業務特點具有專業性。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以工作委員會為通用名稱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接政府或者相關機構工作; (二)在特定領域開展綜合性工作的。 第十四條 協會收到申請報告和附件后,由會員與分支機構部負責對申請進行初審。初審方式包括:對申請報告和附件的審核;與申請單位負責人(或者授權承辦人)和擬任負責人面談;到申請單位和擬設立分支機構辦公場所現場考察;請第三方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意見等。 必要時,會員與分支機構部的分管副理事長和協會秘書長可以參與部分或者全部初審。 第十五條 初審結束后,會員與分支機構部應當及時提出初審意見,并向理事長辦公會議提交全面的初審報告。 會員與分支機構部負責人和分管副理事長對初審結論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負責對分支機構的審批。 理事長辦公會議應當全面審議會員與分支機構部提交的初審報告。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單位負責人(或者授權承辦人)和擬任負責人到場進行陳述,接受問詢。 第十七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查通過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由理事長簽署后,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議。 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新設立分支機構的,協會將在協會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內無異議,協會向分支機構申請單位發出批準成立通知書。 分支機構印章由協會統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寫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記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不予設立,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分支機構設立原則和條件的; (二)與協會已成立的分支機構所涉業務領域、專業或工作相同或者相似的; (三)申請單位、擬任負責人正處于法律糾紛、信訪或者紀檢監察查辦中,或者擬任負責人有違法犯罪記錄,或者個人征信記錄存在問題的; (四)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情形的; (六)與協會章程相違背的。 第十九條 協會分支機構數量應當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原則上每年新批準設立的分支機構不超過兩個。
第三章 分支機構的成立與換屆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收到協會批準成立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應當組織召開分支機構成立大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收回批準成立通知書: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召開分支機構成立大會的; (二)分支機構會員單位或者理事以上會員單位未達到最低數量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由組成分支機構的全體會員單位選舉產生,三分之二表決通過為有效。 分支機構負責人包括:會長(主任委員,以下同)1人;副會長(副主任委員,以下同)1至4人;秘書長1人(可以由副會長兼任)。會員單位30家以上的,副會長人數最多可以增加4名。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應當事先經其所在單位同意。 第二十二條 會長主持分支機構工作,對分支機構負總責,副會長協助會長負責分管工作。 分支機構秘書處是分支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等組成。 分支機構的專、兼職人員應當來自申請單位或者發起單位,協會和分支機構不承擔其工資、勞務報酬等。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原則上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任期不超過二屆,每屆為五年。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應當在屆滿前最后三個月內完成換屆工作。 分支機構應當在換屆前,將候選負責人名單、換屆工作安排等情況上報協會,經協會批準后方可開展換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因工作需要,分支機構卸任會長可以受聘為新一屆名譽會長,任期不超過一屆。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換屆時,應當及時做好相關文件、檔案的全面移交工作,確保本分支機構工作的連續性。 第二十七條 會長在任期內因故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職務的,原則上應當由本人向分支機構說明情況,并向協會提交書面報告。 協會收到書面報告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協助分支機構召開全體會員單位參加的臨時大會,補選新的會長。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召開成立大會、換屆大會和臨時大會,應當在會議召開10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協會會員與分支機構部。 協會有關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并向當選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頒發證書。 協會對新成立的分支機構年發放年檢證書。 第二十九條 分支機構應當在成立大會、換屆大會和臨時大會召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紀要、新聞稿件、當選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名單、全體參會人員名單、分支機構負責人分工以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所在單位同意書等上報協會。
第四章 分支機構的變更和注銷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新增負責人或者變動現任負責人職務,包括分支機構正職、副職和秘書長,應當向協會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填報相關表格,說明原因和理由。 協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程序辦理。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名稱的,應當向協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申請變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變更前后的變化內容等。 變更名稱的,可以在原名稱中增減內容,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稱,且變更后的名稱應當與分支機構所涉領域、專業和工作相符。 協會會員與分支機構部負責受理和初核,同意變更的,報理事長辦公會議批準。涉及名稱變更的,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變更辦公場所、通訊方式和聯系人的,應當向協會會員與分支機構部備案。辦公場所變更需要提交新辦公場所產權或者租賃協議。 分支機構變更辦公場所,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應當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申請變更的理由和必要性。協會會員與分支機構部應當組織初核,同意變更的,報理事長辦公會議批準。 分支機構變更辦公場所的,由協會以文件形式在協會網站上公布。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協會辦理注銷手續: (一)自行解散; (二)分立或者合并; (三)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分支機構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騙取批準的,協會應當予以注銷。 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辦理注銷手續,應當向協會提交注銷申請和分支機構有關注銷的會議決議或者會議紀要。 協會會員與分支機構部收到注銷申請后,應當向理事長辦公會議報告;決定予以注銷的,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對注銷的分支機構,協會會員與分支機構部應當收回分支機構負責人證書及分支機構牌匾,并以文件形式在協會網站上公布。 第三十五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應當予以注銷: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對協會形成較大隱患的; (二)確立的工作或者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分支機構的名稱、性質、業務范圍等不再符合協會發展需要,且無法通過變更調整的; (四)連續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一年以上不開展工作的; (六)逾期一年以上不換屆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的。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員與分支機構部對有上條情形之一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啟動注銷程序。 協會理事長辦公會議應當及時討論會員與分支機構部提出的注銷建議;認為應當注銷的,形成注銷決議,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對注銷的分支機構,收回分支機構負責人證書及分支機構牌匾,進行資產處置和其他后續處理,并發布注銷分支機構公告。
第五章 分支機構的業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應當圍繞協會中心工作和本分支機構業務范圍,制定五年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上報協會會員與分支機構部。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應當圍繞其業務范圍,開展行業相關情況調查研究,了解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定期向協會提供有助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支持和參與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按要求參加協會組織的重要活動。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應當為委員單位提供優質服務,做好相關咨詢、培訓、標準、認證等工作,積極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幫助會員單位解決困難和問題,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分支機構應當引導會員單位規范自己的行為,加強行業自律。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不得推薦、監制產品和頒發證書、證牌,嚴禁開展產品評選(比)表彰活動。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但業務范圍內的咨詢服務、會議合作等除外。 分支機構未經協會批準,不得以協會或者分支機構名義對外發布信息、向政府有關部門上報材料、承接任務等。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每年應當組織開展下列活動: (一)召開全體委員單位參加的分支機構年會; (二)至少舉辦一次與業務相關的全國性大會或者大型活動(參會人數100人以上); (三)組織至少一次行業相關調研活動或者專家研討會。 協會倡導分支機構每年舉辦一次公益活動(分支機構發展會員經費的10%作為活動經費)。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協會申請立項。未經協會批準,分支機構不得開展活動。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可以協會名義,也可以分支機構名義。 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應當每年12月上旬以書面形式向協會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本會另有通知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開展下列活動之一的,應當在籌備工作啟動前10個工作日向協會請示,并取得批準: (一)全國性和國際性會議或者展覽活動; (二)國際交流活動; (三)規模在500人以上的學術培訓活動; (四)政府部門委托開展的活動; (五)與其他社會團體聯合舉辦活動; (六)涉及行業標準制定、行業新聞發布活動; (七)其他應當請示的活動。 請示內容包括:活動目的、方案、經費預算、合作協議草案等?;顒咏Y束后,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將書面總結上報協會。 分支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活動的,協會有權責令停止,產生的后果由分支機構承擔。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需要與其它民事主體簽訂合同的,應當對合同內容進行認真審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向協會提出申請,由協會法定代表人審核簽訂或者其授權委托人簽訂。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合作開展活動,應當對合作方的資質、能力、信用等進行甄別考察,對合作內容進行風險評估,對合作項目進行全程監督,切實履行相關職責。 第四十八條 分支機構將自身業務活動委托其他單位承辦或者協辦的,應當加強對所開展活動的主導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以聯合主辦、協辦、指導、支持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業務活動的,應當以協會名義與合作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所涉各方責權利。 涉及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不得委托與分支機構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單位實施。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因工作需要組團出訪的,應當向協會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包括:注明邀請單位和邀請人的境外邀請函;出訪活動日程和內容;出境人員數量及其基本情況;經費來源;人員保險;安全責任等。 分支機構邀請專家、企業人員等出訪,需要協會出具邀請函的,應當說明理由、被邀請人基本情況及所在單位。 出訪人員不得執行與出訪無關的任務。 第五十一條 分支機構對開展的活動,包括出訪活動,應當及時做好總結或者紀要,認真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或者違規違紀行為,分支機構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分支機構的財務管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收入; (二)在協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 (三)政府采購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分支機構除會費等免稅收入外,其他經營性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第五十四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管理由協會財務部統一負責。 分支機構全部收支納入協會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 嚴禁分支機構將收入納入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賬戶。 第五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管理實行預算管理。協會財務部負責各分支機構上報的經費預算和調整預算方案的審核和批復。 第五十六條 分支機構應當指定專人作為財務聯系人,負責每月與協會財務部對賬,向分支機構宣傳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和相關工作。 第五十七條 分支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以收定支”,原則上協會不予提前墊支各項費用支出。 第五十八條 分支機構應當遵守協會各項財務制度,不得擅自設立銀行賬號或者在掛靠單位掛賬、設立“小金庫”等。 第五十九條 分支機構在注銷、變更正職之前,應當接受財務審計。 第六十條 分支機構在注銷之前,應當按協會要求清理債權債務,處理相關事宜。 分支機構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歸協會所有。
第七章 分支機構的新聞宣傳管理
第六十一條 分支機構開展新聞宣傳工作,應當遵守協會有關新聞宣傳工作的管理規定。 第六十二條 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下列新聞宣傳工作,應當向協會請示,經批準后方可舉辦: (一)召開新聞發布會; (二)通過社會公共媒體發布新聞和發表觀點看法; (三)接受社會公共媒體采訪,包括:新聞媒體組織開展的采訪、約稿、訪談、座談等新聞活動,采訪的形式包括現場、視頻、音頻和書面等; 第六十三條 分支機構未經批準不得建立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等。 第六十四條 分支機構通過協會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發布本分支機構重要工作、學術會議、行業動態等信息,應當由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并保證信息內容的真實合法。 第六十五條 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以分支機構的身份舉辦媒體,包括:紙質報刊、網站和各種形式的新媒體(含開設新媒體賬號)。 分支機構對外發布宣傳文稿,應當經協會審核批準。
第八章 獎 罰
第六十六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與協會簽訂責任書。 第六十七條 協會應當對分支機構進行年度工作考核,并在協會年度分支機構工作會議上公布考核情況。 第六十八條 對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分支機構,協會頒發達標證書;對超額完成工作任務的分支機構,協會予以表彰,并頒發先進分支機構證書。 對沒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分支機構,進行通報批評。 第六十九條 兩年未通過協會年度考核的分支機構,協會應當約談分支機構負責人,提出整改要求;三年未通過協會年度考核的分支機構,應當啟動更換分支機構負責人程序或注銷程序。 第七十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停止業務工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撤換負責人、注銷分支機構;涉及經濟賠償責任的,由相關分支機構和責任人承擔;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一)超出協會授權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協會監督檢查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事項的; (四)擅自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 (五)對內設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協會授權使用的資產或者代表協會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八)擅自開展國家明令禁止開展的活動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立項、審核而開展工作或者舉辦活動;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和協會相關規定的情形。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條 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健協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