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函發〔2024〕97號
協會各會員單位: 經第四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印發《行業營養創新平臺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實施。
中國保健協會 2024年9月27日
行業營養創新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行業整體營養科研和創新能力提升,規范行業營養創新平臺活動,推動行業營養創新可持續發展, 根據《國家衛健委辦公廳關于區域性營養創新平臺建設的通知》以及《國家衛健委食品司關于支持開展行業營養創新平臺建設的復函》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營養創新平臺,是指由中國保 健協會(以下稱協會)牽頭建設的、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旨在推動營養領域的學術研究、產品研發和產業轉化的平臺。 第三條 行業營養創新平臺應當貫徹落實《國民營養計 劃(2017-2030)》 和《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為發 展新質生產力和促進高質量發展服務。 第四條 行業營養創新平臺應當在以下方面開展活動: (一)營養科技轉化應用研究; (二)營養產業發展研究; (三)營養政策標準制定; (四)營養健康數字化建設; (五)營養人才培養; (六)營養科普宣傳; (七)營養國際交流合作。 第五條 參加行業營養創新平臺活動,堅持自愿、合作、 誠信、互利原則。 第六條 協會應當聚焦實施健康中國合理膳食行動與國 民營養計劃,發揮好行業組織作用,制定建設方案,加強統 籌協調,充分發揮參與單位各自的資源和技術等優勢,力求 產出務實成果。
第二章 行業營養創新平臺的體系
第七條 行業營養創新平臺由行業營養創新基地、行業 營養創新中心和行業營養創新實驗室組成。 第八條 行業營養創新基地、行業營養創新中心和行業 營養創新實驗室,實行備案制。 第九條 行業營養創新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具體的營養創新規劃目標; (二)有正在進行的營養科研項目; (三)有參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團體標準制修訂 成果; (四)有營養科技方面的專利; (五)連續二年營養科研投入超過 500 萬; (六)有營養領域國家級科技成果。 第十條 行業營養創新中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營養科研特色優勢; (二)具有科研服務輻射能力; (三)具有營養人才培養功能; (四)具有科研資源整合能力; (五)具有省部級營養科技成果。 第十一條 行業營養創新實驗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營養科研目標; (二)有高水平學術帶頭人; (三)有良好科研設施條件; (四)有穩定科研經費投入; (五)有營養領域科研成果。 第十二條 行業營養創新基地、行業營養創新中心和行 業營養創新實驗室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行業營養創新平臺備案報告; (二)備案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能夠說明符合備案條件的資料。 第十三條 協會應當適時組織專家通過現場走訪等方式, 對備案主體的運行狀態和資料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對 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經公示后無異議的,確認正式納入 行業營養創新平臺,并公布名單。 第十四條 獲得備案的行業營養創新基地、行業營養創 新中心和行業營養創新實驗室,應當根據各自實際情況,積 極參與營養產業發展研究、營養政策標準制定、營養人才培 養和營養科普宣傳,在營養科技轉化應用研究、營養健康數 字化建設和營養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積極貢獻。 第三章 行業營養創新平臺的運行
第十五條 行業營養創新平臺建設,應當以營養創新為 目標,形成以行業營養創新基地為主體、行業營養創新中心 為依托、行業營養創新實驗室為骨干的行業營養創新發展新 格局。 第十六條 納入行業營養創新平臺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為 行業營養創新基地、行業營養創新中心和行業營養創新實驗 室的正常運行,提供資金保障、技術支撐、后勤服務和產學 研合作等配套條件。 第十七條 行業營養創新基地、行業營養創新中心和行 業營養創新實驗室,應當聚焦明確的營養創新產品,包括新 食品、新原料、新技術、新工藝等。 第十八條 鼓勵行業營養創新基地、行業營養創新中心 和行業營養創新實驗室,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龍頭 企業,開展營養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解決重大營養科學問題。 第十九條 支持相關部門和地方將行業營養創新基地、 行業營養創新實驗室、行業營養創新中心納入國家和地方科 技創新體系,委托科研任務,給予必要的經費、科研條件、 成果轉化服務和政策幫助。 第二十條 鼓勵行業營養創新基地、行業營養創新中心 和行業營養創新實驗室之間開展交流和合作,推動技術創新 和成果轉化,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促進營養科技不斷 升級。 第四章 行業營養創新平臺的成果轉化
第二十一條 協會創造條件,聯合相關基金會或者企業 設立行業營養創新基金,支持行業營養創新平臺開展活動。 行業營養創新基金應當重點支持與營養創新成果轉化 相關的標準制定、科普宣傳等。 第二十二條 協會應當加強專家咨詢指導工作,為營養 創新產品提供全方位的評價、鑒定服務。 營養創新產品需要申報國家和地方獎項的,協會應當提 供政策幫助和技術支持。 第二十三條 協會應當加強營養創新成果推介工作,為 行業營養創新產品舉辦產學研、投融資對接活動,推廣行業營養創新成果。 第二十四條 協會支持營養創新成果轉化為保健食品、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為企業申請產 品注冊或者備案提供政策和技術幫助。 第二十五條 協會支持營養創新成果轉化為新食品原料、 新食品添加劑等,為企業申請產品注冊或者備案提供政策和 技術幫助。 第五章 行業營養創新平臺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協會應當將行業營養創新平臺建設納入主 要工作范圍,并積極組織協調實施有關行業營養創新平臺的 活動。 第二十七條 協會成立由自愿參加的理事以上單位組成 的行業營養創新平臺建設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進委員 會),負責行業營養創新平臺建設工作。 第二十八條 推進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擔任,副主 任委員由副理事長兼秘書長以及副理事長單位代表擔任。推進委員會應當邀請部分營養專家擔任顧問或者委員。 第二十九條 推進委員會下設秘書處,作為推進委員會 日常工作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專門小組開展相關專項工作。 第三十條 建立行業營養創新平臺績效評價機制。秘書 處負責組織對科研投入、創新產出、成果轉化、原創價值和 實際貢獻,包括標準制定、人才培養、科普宣傳等,進行績 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上報國家衛健委食品司以及向推 進委員會通報。行業營養創新平臺績效評價二年一次。 第三十一條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行業營養創新基地、 行業營養創新中心、行業營養創新實驗室應當在每年 3 月底 前,將上年度工作情況書面報告秘書處,由秘書處匯總后上 報國家衛健委食品司以及向推進委員會通報。 第三十二條 行業營養創新基地、行業營養創新中心、 行業營養創新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行業營養 創新平臺名錄: (一)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或者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不參加績效評價的; (五)連續二年沒有書面報告工作情況的。 第六章 行業營養創新平臺的宣傳 第三十三條 協會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行業營 養創新成果的宣傳。 第三十四條 行業營養創新基地、行業營養創新中心和 行業營養創新實驗室,應當及時向秘書處上報行業營養創新 成果。 第三十五條 建立行業營養創新產品備案制。行業營養 創新產品備案分為以下三類: (一) 已經完成的行業營養創新產品; (二)正在進行的行業營養創新產品; (三)計劃開展的行業營養創新產品。 第三十六條 已經完成的行業營養創新產品,備案時應 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研究報告、知識產權證明、科技 成果評價證書或者評價報告、鑒定證書或者鑒定報告、科技 計劃項目驗收意見、市場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專利證書、 植物品種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 第三十七條 正在進行的行業營養創新產品,備案時應 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階段性的研究報告、科技成果評 價報告、鑒定報告等。 第三十八條 計劃開展的行業營養創新產品,備案時應 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項目計劃、項目通知、項目合同 等。 第三十九條 秘書處應當將材料規范、完整,且符合營養創新要求的產品,分類列入相應的行業營養創新產品目錄, 并根據情況向社會宣傳。 第四十條 協會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 涉及營養創新產品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協會開展行業營養創新平臺活動,不收取費用。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健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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